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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總理藏政研究
作者:來源:發(fā)布時間:2012年07月25日 點擊數:

 

清代前期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總理藏政研究
 
陳志剛
 
【摘要】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總理藏政的政治基礎是非常薄弱的,為此,集中事權、加強藏王的集權統(tǒng)治成為他在初政以后不懈努力的首要目標和主要目標,但這種集權過程單純以威權和暴力為后盾來進行,嚴重觸犯了藏人特別是很多藏內上層僧俗大貴族的利益,也沒有得到清朝中央政府的同意或認可,最終導致其統(tǒng)治內外交困和噶廈政府權力體制的分崩離析,卒至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爆發(fā),藏王身敗名裂,藏王制被廢除。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的爆發(fā)的確充分暴露了藏王體制的運行高度依賴于藏王個人的素質和忠誠,而缺乏有效的監(jiān)督制約機制,它促使清朝下定決心廢除了藏王制并建立起對西藏的直接統(tǒng)治機制;但同時應該看到,這個事件所以發(fā)生,顯然不能否定它是藏王與藏內僧俗勢力以及駐藏大臣之間異常激烈復雜的矛盾斗爭的產物,因此,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與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本人的論定不宜過于簡單和倉促。
【關鍵詞】藏王統(tǒng)治;駐藏大臣;僧俗關系;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
 
 
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藏文里又稱珠美朗杰、達賴巴圖爾,十八世紀前中期西藏著名政治家頗羅鼐的次子,乾隆十二年(1747年),他承其父蔭,襲封郡王并總理藏政,“辦理衛(wèi)藏噶卜倫事務”。他是清代前期實行的第三種間接治藏體制——藏王制[1]運作期間的第二位藏王,也是最后一位藏王。他總理藏政只有三年(1747—1750),然而這三年卻是史學界研究比較薄弱的一個時期,在現今筆者所能見到的大批較近文獻、著作如《清史稿》、《圣武記》、《達賴喇嘛傳》、《西藏通史》等中,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被描繪成一個處心積慮一心謀叛,企圖割據西藏、雄長一方的政治野心家,作為一個定論它在現今出版的藏學文獻著作中被廣泛引述和傳播,然而,筆者在對《清實錄》、《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系檔案史料匯編》、《衛(wèi)藏通志》、《噶倫傳》等漢、藏原始文獻的研讀中卻發(fā)現,上述結論在很大程度上有待修正,而其中最大最基本的問題則在于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總理藏政直至其敗亡期間許多歷史事件的錯誤定性或武斷定性,這直接導致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本人及其總理藏政這一段歷史的整體誤讀。有鑒于此,筆者不揣淺陋,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總理藏政這段歷史的輪廓概貌略作梳理分析,不當之處還請方家指正。
 
一、初政
 
1)藏王政權內部權力關系的處理
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是乾隆皇帝親自批準的頗羅鼐的權力繼承人。但這些并不等于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就有了穩(wěn)固的統(tǒng)治根基。根據藏文史料記載,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雖然“人尚強干,能勝彈壓”[2],但他為人驕橫浮躁,其品性資質與其父相差很多。其父的舊部親信對他并不滿意。據多仁·丹增班覺所著《多仁班智達傳——噶錫世家紀實》記載,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即位以后,薩迦班智達目之以“暴君”、“惡人”,并評價其行止曰“舉止失常,鬼魅纏身”,而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亦對“頗羅鼐之上師、親戚朋友等善良之輩特別懷恨”。[3]不僅上層僧俗貴族與新藏王互存芥蒂,廣大中下層藏民也大多對他缺乏好感。當時流傳的一首民歌曾將他與其父作過形象的比較,“父親是珍貴檀香樹,兒子是溪邊怪柳條。”[4]而他的兄長珠爾默特車布登也與他“素不相合”,在郡王繼承上對其父廢長立幼的安排有些不滿。顯然,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權力承襲是在缺乏過渡交接準備的情況下通過朝廷任命倉促完成的,統(tǒng)治基礎極為脆弱。
在這種情況下,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極欲重新分配權力,建立完全忠于自己的官員體系。但這種大批黜陟官員的做法極易引起世俗政權的分裂和西藏政局的動蕩,況且當時正值準噶爾熬茶使者即將入藏,接待與防范任務很繁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于是按乾隆之意作出妥協(xié),將其父的舊屬、親信一律原職留用,政府中下級官員的人事變動也很少。而這些人對他性格上的暴戾任性雖然不滿,但總體上還是抱有希望的,對他的政令也能切實貫徹執(zhí)行,恪盡職守。這在藏內接待并防范準部熬茶使者的過程中已經體現得很充分。從乾隆十二年初至乾隆十四年初長達兩年的時間里,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主要忙于安定人心,初步鞏固自己的統(tǒng)治。他還向乾隆皇帝請求賞給巴勒桑策凌(原任公那木扎勒塞卜騰之子)爵秩,乾隆皇帝隨即將巴勒桑策凌封為頭等臺吉。[5]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領導的噶廈政府初步穩(wěn)定下來。
2)藏內僧俗關系的調整
第一,與達賴集團的緩和。
藏內最大的政治漩流是世俗政權與黃教的關系。從1642—1717年的和碩特汗王制,到1720—1727年的眾噶倫共同掌政制,再到1729年后的藏王制,近百年時間里清朝在尊崇黃教、優(yōu)渥喇嘛的同時一直在推行政教分離互相牽制的政策,由世俗統(tǒng)治者執(zhí)掌藏政,達賴班禪只負責全藏宗教事務。雖然格魯派憑借其強大的宗教勢力對藏內政局有重大影響,但清朝始終沒有明確授予黃教辦理西藏政務的權力。頗羅鼐總理藏政期間,清朝更是全面支持頗羅鼐為首的世俗貴族統(tǒng)治,黃教的政治活動受到嚴格遏制。[6]加之頗羅鼐在藏內政教兩界享有很高的聲譽、地位,雙方總體上也能互相尊重,僧俗貴族彼此相安達十年之久。
但隨著格魯派勢力的不斷增強以及雍正十二年七世達賴的回藏,西藏僧俗貴族兩大集團的矛盾又開始潛滋暗長。作為藏內第一大教派,格魯派對藏內現有的權力格局并不滿意,他們不可能永遠甘心處于政治上沒有發(fā)言權的尷尬地位,在政教雙方基于權力利益分配的矛盾得到根本解決之前,格魯派上層貴族始終無法放棄也沒有放棄其謀求藏內政治權力的努力,以至于乾隆十一年(1746年)雙方的矛盾一度走向激化,激化的起因是一起達賴屬下仲譯蒼結唆使膳食堪布扎克巴達顏以巫術詛咒頗羅鼐暴死的事件。[7]雖然經過駐藏大臣和乾隆帝的開導、勸戒,此事得以從輕處理,但頗羅鼐和達賴還是因此失和。而且頗羅鼐恰在這年3月12日暴病身亡。西藏自古以來科學技術極端落后,加之藏人全民信仰佛教,藏民對神靈鬼怪、巫術詛咒之類普遍深信不疑。頗羅鼐的死給本已關系僵化的藏內僧俗兩大勢力之間的矛盾緩解蒙上了一層厚厚的陰影。
頗羅鼐病故以后,達賴喇嘛即欲前去吊奠誦經,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未允。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這一舉動可以理解但卻并不明智。作為頗羅鼐的次子和頗羅鼐郡王權力的繼承人,無論從政教權力斗爭角度講還是從家族的仇恨來講,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都對以七世達賴為首的勢力集團充滿怨恨敵視,但他這種做法不符合政治邏輯,僧俗兩派的尖銳對立違反了廣大藏人的利益,也破壞了清朝興黃教以安眾蒙古的基本政策,更容易給虎視眈眈的準部造成可乘之機。經過清朝駐藏大臣傅清的提醒申飭,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旋即悔過愿請喇嘛吊祭”,此后半年多,雙方“彼此和睦,并無異詞。”[8]
第二,與班禪一系的親近。在與達賴一系緩和的同時,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積極發(fā)展同班禪一系的關系。衛(wèi)藏戰(zhàn)爭期間以及頗羅鼐主持藏政期間,班禪都能夠安分守己,公正處事,且?guī)土祟H羅鼐家族不少忙,與前藏達賴一系徇私包庇,黨同伐異,爭權奪利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頗羅鼐父子對班禪十分敬重。頗羅鼐病故以后,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遣使向六世班禪報喪,班禪親自為頗羅鼐誦經超度亡靈并遣使前往拉薩致祭。四個月后,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奉旨承襲郡王,班禪再次派人到拉薩贈送禮品,表示祝賀。次年四月,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也專程去后藏札什倫布寺看望班禪大師,和他同去的有郡王的三個妃嬪、阿里公的公子、三名噶倫、衛(wèi)藏代本等共100余人,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向班禪敬獻白銀、哈達等物,并在日喀則住了整整一個月。乾隆十三年六月,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又通過駐藏大臣索拜向乾隆帝奏請:“后藏之尚卓特巴濟隆羅布藏策旺,侍奉班禪額爾德尼極為敬慎,乞賜名號”。乾隆立予照準,賜濟隆羅布藏策旺達爾汗號。乾隆十四年二月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還特邀班禪到前藏去。[9]在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擔任藏王的三年中,雙方的關系一直很好。
3)初政時期藏王與駐藏大臣的關系
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承襲郡王之位以后與清廷及駐藏大臣的關系是藏學研究者關注較多的地方。相對于頗羅鼐總理藏政時期在人事、日常行政上的自主權[10],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從初政時期開始就受到清廷及駐藏大臣的密切監(jiān)督與指導。究其原因,一者是乾隆帝認為他“年尚幼小,甫經襲爵辦事”,[11]從政經驗的積累有待時日,再者當時藏內外矛盾較多,事務倥傯,既要調處藏王政權內部對藏王的敵對情緒緩解矛盾,緩解僧俗上層貴族間的緊張關系,又要接待并防范入藏熬茶的準部使者,諸事并至,特別是準噶爾熬茶使者準備于該年秋起程進藏一事, 乾隆大為擔心:當時清朝君臣正在全力以赴征剿大小金川,戰(zhàn)事方殷,如果準部此時在西藏制造大的動亂將使清朝首尾難顧。乾隆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初政能否經受住各方面的考驗深表擔憂,“西藏地方關系甚要。頗羅鼐經事練達,下人信服,伊亦能奮勉效力,諸事毋庸置念。今頗羅鼐已故,雖命伊子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襲封,總理藏衛(wèi)事務,而藏地素屬多事,眾心不一,值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年幼新襲之時,未必即能如頗羅鼐收服眾人之心。”出于這種考慮,乾隆帝在任命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繼承郡王的當天就下令提高了駐藏大臣傅清對藏內事務的干預力度,“頗羅鼐在時,凡事俱由伊主張,不過商同傅清斟酌辦理。今非頗羅鼐時可比,著傳諭傅清,逐處留心訪查。如有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意見不到之處,即行指示,不得稍有疏忽。”“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宜令其用伊父信用舊人,協(xié)力料理,方為有益。……此際彼處眾人意見情形若何,及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襲爵辦事后各處人心輸服與否,俱著一一加意體訪,具摺奏聞。倘有一、二不肖滋事之人,亦著傅清酌量辦理,以示警戒。”[12]
因此,駐藏大臣與藏王權力關系的變化也是他們在佐助、監(jiān)督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應對初政時期的內外危機的過程中漸次實現的。駐藏大臣主要做了三件事:(1)調和珠爾默特車布登與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關系,促其很快離開拉薩返回阿里駐防任上。(2)告戒、勸導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同意七世達賴調和達賴喇嘛吊祭其父,以緩解藏內僧俗兩派的緊張關系。盡管從后來的歷史來看,雙方的和睦只是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迫于駐藏大臣的壓力和當時藏內政局的窘困而做出的一種政治緩和姿態(tài)。但在當時, 駐藏大臣確實在此事的處理上實實在在地表現出藏王施政監(jiān)督者、指導者的態(tài)勢,而不是從前頗羅鼐時期的“商同斟酌辦理”。(3)接待與防范準部進藏使者。為了防止準部使者任意藉端造言生事,駐藏官員和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雖皆為此積極籌劃準備,“務期妥協(xié)”,但二者的關系開始出現微妙的變化,根據清實錄當時的記載,是傅清采取了幾項措施“交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小心辦理”,而并非“一應事宜會同商酌”。此舉無疑會對藏王保持其政令統(tǒng)一產生消極影響,因而乾隆在基本采納傅清接待與防范準部進藏使者各項建議的同時,也指示傅清不要越俎代庖,“一切與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公商辦理”。[13]
顯然,乾隆帝在新藏王初政時期的這兩道諭旨從根本上改變了頗羅鼐時期已經成為定勢的藏王與駐藏大臣的關系,駐藏大臣從配合輔助藏王的中央政府聯(lián)絡員轉變?yōu)橹醒胝O(jiān)督指導藏王理政的觀察員。但是乾隆這一諭旨對駐藏大臣與藏王在地方政府權力分割上的態(tài)度是不明確的或者說沒有這種表示,這是一種隱性的權力賦予,基于這種隱性權力,駐藏大臣在沒有皇帝諭旨的情況下是不能公開干預藏王的重大行政活動的,其職責只在于將藏王政府的重要軍政活動向皇帝作出匯報,這樣駐藏大臣與藏王政府在權力關系形態(tài)上就表現為清廷及駐藏大臣在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初政時期的監(jiān)督、指導較之頗羅鼐總理藏政時期只是略有加強,而從根本來看,從長時段來看,藏王在人事、行政方面的自主權并未遭到根本性的挑戰(zhàn),藏內大政方針的制定和實施仍以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為主導,駐藏大臣也不可越俎代庖侵擾藏王的職權,“并不干預西藏一般性地方行政”[14],在大多數情形下,正如后來乾隆帝所言,“伊遠在天末,雖有大臣往駐,并不監(jiān)制其行為,分奪其聲勢”[15],這在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初政危機過后尤為明顯。
 
二、調整藏內權力格局
 
經過兩年的初步緩和階段,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開始著手調整藏內權力格局,他的調整從一開始就是以軍隊暴力和政治上的權威為基礎而展開的,而且并沒有得到清朝的政策或策略支持,加之過激的手段和過急的步驟,使得藏內潛在的各種權力、利益沖突開始迅速凸顯、膨脹。
1)僧俗關系方面:全面壓制達賴一系
首先,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憑借藏王的權勢干預前藏格魯派內部各寺堪布的人事任免。按照舊例,各寺廟之堪布喇嘛,均由達賴喇嘛依照廟宇大小選擇賢能喇嘛酌量派往。而現在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則根據己意“任意私自補放調換,不容許達賴喇嘛主持”。[16]甚至達賴對其大經師甘丹赤巴的任命也受到他的干預。乾隆十五年三月,“因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反對,甘丹赤巴南喀桑布被迫辭職”,其職由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較為滿意的甘丹寺相孜扎倉法王智美接任。[17]其次,任意動用達賴喇嘛倉庫物件。按照舊例,“達賴喇嘛倉存物件,原系恰佐(倉儲巴)專管,遇有公事動用,噶倫等稟明達賴喇嘛,代為經理,開取封閉,俱以達賴喇嘛印信封皮為憑”。然而現在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公然“任意私自取用,不但不稟明達賴喇嘛,竟至達賴喇嘛無取用一哈達之權。”[18]達賴喇嘛備受壓制。
平心而論,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在人事、經濟等方面如此干預、壓制達賴喇嘛,是頗羅鼐主政時期就已經發(fā)生的以藏王為代表的世俗貴族力量與達賴喇嘛所代表的前藏格魯派宗教勢力之間權力、利益斗爭的自然延續(xù)和升級。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意圖是很明確的,較之其父時期的寬容克制,他的措施無疑更具有轉守為攻的態(tài)勢??梢韵胍?,如果清朝中央政府不及時加以干預,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在人事、經濟等方面種種壓制舉措或許足以遏制以七世達賴喇嘛為首的前藏格魯派宗教勢力的迅速膨脹,進而消弭其在西藏政治領域的權力訴求。
2)藏王體制內部軍政權力的集中
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始終認為自己雖為郡王,但大小官員多為舊人,自己的親信所占比例偏小,于己不利,在他初政時內憂外患不得不暫時擱置,現在形勢已經改變,他開始憑借手中的人事權千方百計改變這種狀況。在噶廈政府中,噶倫、代本為高級官員,不能輕易任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就通過大量任命中下級官員的方法收攬權力。他“舍官放之卓尼爾、仲譯等員不用”,“任意添放私人親信為卓尼爾、仲譯等員”,行使職權。地方上各宗谿負責“管理地方、教養(yǎng)百姓”的頭目,也由他指名補放、安插了不少親信。[19]同時他還努力要改變拉薩的軍事布局,他先是向乾隆皇帝奏請再撤駐藏官兵400名,乾隆略為不悅,但考慮到“兵數原屬無多,若不準其所請,轉啟伊疑忌之心”,當即同意了他的奏請。[20]隨后又借故將前藏唯一一名代本塔杰扎西派遣到那曲,使自己的親信羅布藏扎什實際上控制了前藏藏軍的指揮權。
除了調整中下級官員隊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也改變了頗羅鼐時期遇有大事與其屬下眾噶倫、第巴、仲科爾、代本等主要軍政官員共同商議的傳統(tǒng)決策機制。藏中決策皆由他一人操持,其他官員只能遵命行事。而他處理政事暴躁輕率,矯誑杜撰,從不做仔細調查,亦不能聽取其他官員的不同意見;他任意妄行,毫無顧忌,從各種章程的興立存廢到廣大官民的生殺黜陟全憑一己之私見;他惡諫好諛,文過飾非,官民人等凡阿諛奉承、顛倒黑白巧為彌縫者必加進用,直言極諫、指揭其疏漏錯誤者,必尋機加以報復。如此一來,跟隨其左右辦事的大小官員無不戰(zhàn)戰(zhàn)兢兢,憂懼不已。[21]
與此同時,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還將權力擴張的觸角伸向其兄阿里公珠爾默特車布登實際管轄控制的后藏及阿里地區(qū)。自從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任藏王以后,這里實際上半獨立于藏王的直接統(tǒng)治之外,他僅在那里任命了一名自己的親信果必奈擔任第巴。由于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暴戾乖張倒行逆施,與其兄矛盾沖突漸增。乾隆十四年八月,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與其兄阿里公珠爾默特車布登失和,雙方在后藏江孜首先拉開了武裝沖突的序幕。關于這兩兄弟之間的戰(zhàn)爭始末詳情,清朝中央政府由于當時聲訊不靈而知之甚少,但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奏言頗多疑惑,懷疑他在傾陷圖謀其兄,雖然為此籌劃了多套應急方案,但由于始終不得藏內詳細情形而無法實施。珠爾默特車布登很快被毒殺。經奏請,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于乾隆十五年三月初一日起程前往薩海等處,安撫被其兄珠爾默特車布登所擾之人,其后卻“將工布等處火藥攜去四十九馱,調兵一千五百名”,“往后藏時,將噶布倫、第巴布隆贊等誣構抄沒,分給親愛之人。又將珠爾默特車布登之子珠爾默特旺扎勒逐出。凡頗羅鼐所用舊人,殺害、抄沒、黜革者甚多”。[22]如果說,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綜合運用軍事絞殺和政治誣陷的手段,殺死珠爾默特車布登及其權力繼承人,以武力殘酷鎮(zhèn)壓、剿殺珠爾默特車布登的追隨者、支持者,并派自己的親信青特古斯管轄阿里地區(qū)主要目的在于消除珠爾默特車布登在阿里地區(qū)的半獨立統(tǒng)治狀態(tài),那么,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對頗羅鼐所用舊人大肆殺害、抄沒、黜革則基本屬于借題發(fā)揮,侵奪藏王政府上層高級官員的權力,以進一步建構忠于自己的權力格局。[23]
(3)藏王統(tǒng)治環(huán)境的惡化與藏王統(tǒng)治的終結
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貪權與暴政,使藏內僧俗各界的不滿情緒迅速增長,僧俗關系漸趨緊張,藏王屬下離心離德的傾向也在加速發(fā)展,同時代表清朝中央政府的駐藏大臣也日益警覺起來。因為,自從清朝和西藏建立主權關系以來,維護西藏的穩(wěn)定寧謐一直是清朝最根本的治藏原則,其他各種政策、活動都以此為中心而展開。而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調整政治格局的舉動無疑對清朝這條根本原則構成了破壞和挑戰(zhàn),引起駐藏大臣與清朝政府的高度注意。早在乾隆十四年六月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向云南中甸擴張勢力的企圖,即令乾隆據以認定他“為人不似乃父起由凡庶,受恩知感,其外雖屬恭謹,究未必能安靜奉法。”[24]乾隆帝的看法進而影響到了后來駐藏大臣與藏王的關系調處,雙方之間尤其是駐藏大臣對藏王的不信任隨著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調整藏內政治格局加強集權的舉措次第展開而日益加深。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結束對珠爾默特車布登的征剿,真正控制阿里后,于乾隆十五年八月回到前藏,發(fā)現此前庸懦諂媚與其關系較為密切的唯一駐藏大臣紀山已經離藏,駐藏大臣換為嚴肅剛正的傅清、拉布敦兩人,而另一位大臣班第即將進藏替換拉布敦的消息藏人也已盡知,而這兩位大臣卻遲遲不宣布此圣旨,好象全無此事,駐藏大臣如此頻繁的調動,加之他“平日乖張暴虐,屬下之人皆離心離德”,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疑不自安”,急忙前往藏北打克薩(打克咱),以謀暫避。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還調動了一小部分藏軍,“于江達備兵一千,西寧一路轉備兵二千”。[25]他的這一異常調動被傅清、拉布敦兩位大臣疑為“調兵防阻,有謀為不軌之意”,奏請乾隆帝“應俟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由打克薩地方回來接見之時,即為擒拿,剪除此孽。”[26]后,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又借故將策棱旺扎勒、色珠特色布騰從拉薩調往草原,就近監(jiān)視,[27]“又抄占公班第達的家產,離其妻分駐后藏,而羈留其子隨侍左右”。[28]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藉此既沉重地打擊了可能威脅自己的異己力量,又使可能威脅到自己的駐藏大臣無所措置在拉薩陷于空前孤立。他的一系列緊急舉措顯然引起兩位駐藏大臣深深的疑忌。
十月初藏中傳言“藏王曾有我已設計撤回漢兵四百余名,其余若不知機早回,必盡行誅滅,等語”。又“據稱藏王行令沿途,凡一切漢土兵民以及文書,俱不許往來出入行至藍墩。”[29]十月十三日兩位駐藏大臣以“有旨令議事”為名[30],將剛剛回藏的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誘至通司岡衙門接見,遂將伊誅戮。詎逆黨卓呢(卓尼爾)羅布藏扎什等聞信,即率眾數千圍署,施放槍炮,周圍放火。達賴喇嘛遣眾僧救護,不能得入。拉大人被亂刀砍害,傅大人身被槍傷,立即自盡,所有文武官多被難。糧務衙門被劫庫銀八萬五千余兩,十四日卓呢羅布藏扎什帶兵潛逃。十五日,達賴喇嘛始令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之妹夫公班第達暫理藏王事務”,[31]班第達搜擒逆黨殘余,追繳餉銀,安撫被難兵民,恢復塘訊,變亂很快被平息。這場變亂即史家經常提及的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它直接促使清朝中央政府于乾隆十六年制訂《西藏善后章程十三條》,徹底廢止已經實行了20余年的藏王制。
 
三、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的真相
 
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給乾隆帝以極大的震動,它不僅暴露出藏王高度集權體制的弊端,也暴露出朝廷治藏政策、策略上的某些失誤。乾隆十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乾隆在給軍機大臣的上諭中曾有過一番全面客觀的評論:“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兇悖肆惡,恣行無忌,本因向來威權太盛,專制一方。致釀此患,乃朕加恩過重,有以縱之,不可不追悔從前之不早為之裁抑。伊固兇暴成性,亦因天朝先事疑其跋扈,致伊益生疑畏,如鳥獸然,人有傷之之意,機心一動,彼必先奮決而起。在傅清等見事勢已迫,不可坐受荼毒,思欲先發(fā)制人,卓呢羅布藏扎什之報復加害,出于所料之外。其見事不為不明,就義不為不勇,為國家去一大患,更為有功。然平心論之,卻非辦事正理。”對于藏人何以不能奮起抗爭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乾隆也給出了合理的解釋:“藏地之人雖怨彼,而以朕所封之王不敢如何”。[32]不過,乾隆對事變前傅清、拉布敦所奏“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有猖獗之心,斷不可留”還是不太相信。乾隆“尚意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未必至于此極”,令兩大臣詳察確實,再行辦理。其后兩大臣將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誅戮,乾隆“猶以為伊等雖為國除逆,要是并無籌畫,草率舉事,以致捐軀”。因為直到班第進藏懲處誅殺逆黨為止,清朝始終沒有找到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有猖獗之心的充分證據。但到了乾隆十六年二月辛卯(1751.3.20),事情有了進展。這一天,班第奏報“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立心叛逆,勾通準夷,寄書前去,私立假號,種種悖逆,惡跡顯露”。乾隆得到奏報以后立即命人將班第奏折及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與準噶爾私通書札一并寄與總督策楞等,令其將此事宣告藏人。[33]乾隆十六年四月辛巳(1751.5.9)策楞、班第等人再次奏報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陰蓄異志,勾結準夷之情:“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自立名號,潛遣其心腹監(jiān)參扎錫等通款準噶爾,稱策旺多爾濟那木扎勒為汗,且求其發(fā)兵至拉達克地方,以為聲援。幸值準夷內潰,所遣使人回藏被獲,得其逆書,并饋獻諸物”。[34]但隨著對整個事件調查的深入,乾隆反而更加疑惑,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既然有自立謀叛之心,必秘行作種種應對防范準備,為何兩大臣能輕易將其誘殺?這不僅是困擾乾隆帝的一個問題,也是筆者長期感到困惑的一個問題。隨著研究的深入,筆者認為,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有一些需要澄清的地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策楞的實地調查證明:塘訊斷絕非藏王之令
在班第、策楞等人進藏處理善后事宜的過程中,乾隆反復思考這個問題,認為揭開謎底的關鍵在于塘汛。正是聽說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斷絕塘汛奏報不通,傅清、拉布敦才當機立斷決定立即將他誘殺。不過這件事在細節(jié)上有太多的疑點,乾隆逐漸懷疑以前兩大臣的奏報有不確之處,在西藏新政治體制業(yè)已建立、策楞等人辦理善后事宜接近尾聲時,乾隆仍然在關心著這件事。他傳諭策楞、兆惠等,“將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斷絕站路之處始于何時?所有耽擱文書曾否俱行查出,逐一查明具奏。”并解釋說,“此事不過欲悉其情節(jié)”,叮囑他們辦理此事“不可又致生番眾疑惑”。不久,策楞等人上奏:“臣等挨塘查察,自打箭爐至拉里,奏摺均隨到隨接,并無遺失。惟逼近西藏之占達、墨竹工卡、烏蘇、江堆達、鹿馬嶺五塘,系羅布藏扎什所管,信字一到聲言不許漢人文書往來,并欲戮訊兵,以致塘兵回奔,臺站斷絕。外委陳世庚處有耽擱前項火票遞到公文等件。事定后,俱送交糧務通判常明。至始于何時一節(jié),查十月十三日,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被誅之后,羅布藏扎什與白隆沙格巴商圖報復,圍通司岡,令各牒巴阻往來文書并戮塘兵。嗣達賴喇嘛、公班第達差人傳示各番不得驚擾漢人,斷絕站路僅一、兩日。因各塘遠近不一,故具報參差。”[35]以上是《清高宗實錄》的記載,在一史館所藏朱批奏折中,筆者還找到了策楞奏折的原件,可以相互對照、補充,“上年十月十三日,逆犯羅布藏扎什詐傳珠爾默特那木扎爾之信,阻隔內地塘路文書時,沿途喋巴等,以珠爾默特那木扎爾素日所用圖記均系紅色,現傳信內概系黑色圖書,均未遵行,稍致滋擾。惟江達喋巴,即系逆犯羅布藏扎什傳信之后,即通飭所屬番眾,將占達等塘困守,因而斷絕文書,以致塘兵杜兵自刎。此向日臺站情形,并逆犯羅布藏扎什滋擾之始末也。”[36]
策楞這份遲來的奏報明確地告訴乾隆,清廷以前得到的關于變亂的奏報中部分內容具有以訛傳訛的性質,它顛倒了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被立即誘殺的前后因果關系,下令斷絕塘訊的是在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被誘殺之后羅布藏扎什等人的報復行動之一,而不是象以前所奏報的那樣,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斷絕塘訊才使兩位駐藏大臣斷然行動。那么兩位大臣是從哪里聽到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斷絕塘訊的傳聞的?根據常明的稟報,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早在被殺十天前就揚言盡殺未撤清兵,即等于自立謀逆向清朝宣戰(zhàn),為何十天以后才斷絕塘訊阻斷奏書?對這種明顯不合事理的傳聞,兩位大臣既沒有理智分析,也沒有調查清楚。從變亂之前兩大臣的一系列奏折來看,兩大臣心中顯然早已認定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將來有一天必然自立謀逆,早已決定為國除此禍患,至于何時除之,只是一個時機選擇問題。因而兩大臣一聞塘訊斷絕、奏報不通,便認定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自立謀叛已至關鍵時刻,自己及衙署護衛(wèi)面臨死亡絕境,于是當機立斷誘殺珠爾默特那木扎勒。
2.對事變經過細節(jié)本身的分析證明藏王沒有反叛準備
    從變亂事實經過來看,也能與策楞等人關于塘汛的奏折相互印證。觀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被殺情形,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死前只帶四、五名護衛(wèi)應兩大臣之邀赴通司岡駐藏大臣衙門,兩大臣輕而易舉將其及所帶護衛(wèi)屠殺一空,只一羅布藏扎什僥幸越窗逃出,而且羅布藏扎什逃出之后即在拉薩大街上大呼郡王被殺才使得藏人蜂擁而至圍攻駐藏大臣衙門,而不是徑赴某處所調集軍隊圍攻駐藏大臣衙門來看;再從羅布藏扎什率眾數千攻擊只有百余人駐守的駐藏大臣衙門竟然混亂不堪,毫無章法,攻擊一夜還沒有攻下來看,從其后達賴輕而易舉即將幸存之八十名滿漢清兵和一百一二十名平民從暴亂人群中救出送至布達拉宮來看,他顯然沒有料到兩大臣敢對他采取這種極端措施,毫無防備,被殺前更沒有做針對兩大臣及其屬下兵丁的軍事部署,如果是有準備,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必以足夠數量成建制有組織之精銳軍隊在駐藏大臣衙門附近嚴密布防監(jiān)視,他被殺以后羅布藏扎什也應該是徑直赴某地調集這種部隊對駐藏大臣衙門發(fā)動猛烈攻擊,駐藏大臣衙門乃一行政官署而非軍事城堡卡隘,遭此藏軍圍攻必定毀滅,然而事實不是這樣。[37] 另外,作為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的親歷者之一,當時的噶倫策仁旺杰在其后來所著《噶倫傳》中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被殺后,羅布藏扎什以藏王名義緊急調遣后藏噶倫兵力趕赴前藏冀圖抗拒清軍的史事更有明確的記載。[38]這些事實從另一個側面證明兩大臣關于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斷絕塘汛乃至謀劃反叛的奏報不確,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乖張暴虐,人心離怨,對清朝亦不真正恭順效力固屬該殺,然而兩大臣辦事輕率操切亦屬顯然。
3.關于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調兵防阻以及通款準部的認定不宜倉促武斷
隨著清朝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調查的深入,兩位駐藏大臣所奏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調兵防阻以及班第、策楞后來所奏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潛遣人通款準部這兩點成為清朝政府認定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罪惡昭彰并決心廢除藏王體制的關鍵。如果依筆者上面所論,藏王死前并無反叛準備,那么兩位駐藏大臣所奏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調兵防阻以及班第、策楞后來所奏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潛遣人通款準部這兩點又如何解釋呢?筆者認為,判斷一件史實的性質脫不開當時的具體歷史環(huán)境。當時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調動一小部分藏軍,“于江達備兵一千,西寧一路轉備兵二千”[39],是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發(fā)現駐藏大臣調動頻繁,行事詭秘,加之“屬下之人皆離心離德”的情況下,“疑不自安”,急忙前往藏北打克薩(打克咱)暫避期間作出決定的。那么這區(qū)區(qū)3000藏兵的任務就非常值得深思了,既然是“疑不自安”,急忙前往藏北打克薩(打克咱)暫避,又有何暇何由去調兵防阻呢?另外,根據清朝歷次入藏軍隊的編制、素質、數量、武器裝備、后勤保障和實時戰(zhàn)斗力來看,清朝軍隊在西藏作戰(zhàn)的整體優(yōu)勢是顯而易見的。1720年準部大將策零敦多布率6000余精銳準兵且有部分藏兵輔助支援尚不能阻擋清軍入藏,惶論分兩地駐防的3000藏軍呢?區(qū)區(qū)3000藏兵實在不足以抗拒進藏的清軍大批部隊,而且,藏軍步兵、騎兵總數在65000人左右,若為防阻清軍入藏,為何不多調集一些人馬呢?如果說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眾叛親離,眾噶倫皆不支持以至無兵可調,似又于理未協(xié),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既然敢于并能夠對眾噶倫采取極端手段加以裁抑,即表明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藏王地位還是其敵對勢力無可動搖的。那么,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調兵防阻的到底是誰?是清朝還是僅限于一貫與其作對的駐藏大臣及其所帶兵丁個人?還是藏內敵對僧俗貴族勢力?或者更明確地說,3000藏軍的主要任務到底是對外防阻還是對內封鎖?顯然,在史料不足的情況下,任何一種說辭似乎都失之于簡單、武斷,對此事實真相的探究恐怕需要將來更多更新史料的發(fā)現。如果說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亦知藏軍力量薄弱,乃潛謀通款準部以謀求外援,似乎亦有悖事理。因為藏軍自頗羅鼐時期即已創(chuàng)設,既能防準,又何談虛弱?另外,藏軍既為防準保藏而招募創(chuàng)設,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又何能以聯(lián)準抗清相號令?如果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違背全藏官民的意愿而通款準部,其結果無異于自絕于全藏人眾,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莫非要盡棄藏內官民而邀準部兵馬入藏以抗大清乎?此舉若能成功無異于將西藏與藏王之位同時拱手獻與準部,此舉若失敗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莫非欲孤身赴準授首于人乎?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身為藏王三載,能利令智昏至于此乎?且密信既然為勾通準部之用,必由此人呈交準部首領為是,其后或焚毀或留存俱應由準部首領視其情勢、心慮而定,焉有準部首領閱后將原信復交使者帶回之理?另外,考諸清朝發(fā)現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潛遣人通款準部之事的時間亦在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及其主要黨羽被處死之后。因而,通款準部之事實在不能排除是與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相敵對的僧俗上層貴族勢力精心鍛煉傾陷以迷惑清朝進藏官員的可能。清朝對此不欲深究,恐怕與清朝認為此事不過暴露出藏內權力斗爭之紛紜復雜,而珠爾默特那木扎勒既死,當時的首要任務即為安定人心保持藏地寧謚有關。當然,以上全出于對正常事理的推論,此事真相的論定尚需更多新史料特別是藏文史料的發(fā)現與支持。在這方面,李鳳珍與筆者的看法有不謀而合之處,她認為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在性質上,“是朱爾默特那木扎勒圖謀奪取達賴喇嘛權力的斗爭而導致的結果”,其依據是,“藏地素屬多事,眾心不一” ,貴族間矛盾重重,尤其是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與達賴喇嘛之間存在著嚴重的政治權力和經濟利益方面的沖突,前藏噶倫、代本也傾向于達賴喇嘛,而清廷興黃教以安眾蒙古的政策又決定了駐藏大臣對達賴喇嘛的必然保護,因而為了防止達賴喇嘛分奪其政治權力,“他既反對達賴喇嘛,又反對駐藏大臣,即內謀排除異己,外圖脫離大臣羈絆”。[40]筆者認為,這個論斷看到了駐藏大臣與藏王在政治權力上并無重大沖突,一般在政務處理上“并不監(jiān)制其行為”,而事件前后藏王與達賴一系矛盾斗爭非常激烈,且噶廈政府中一些噶倫、代本如策仁旺杰、塔杰扎西等又在政治上傾向于七世達賴喇嘛一系的事實,論證新穎,頗有可采。有關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調兵防阻”、“通款準部”真相的深入研究不妨循此路徑做一嘗試。
 
四、對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總理藏政三年的總評價
 
除了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調兵防阻”以及“通款準部”這兩件事尚需進一步考證、商榷,僅就筆者目前可以確定的其他事件、舉措而言,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總理藏政的三年不宜象學界從前那樣簡單地加以否定。誠然,與其父頗羅鼐總理藏政期間的建功卓著相比較,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總理藏政期間可謂乏善可陳,但這也正是值得我們深思之處。仔細推敲、比較頗羅鼐父子兩代藏王的統(tǒng)治,可以發(fā)現他們有許多明顯的相同之處:就其權力環(huán)境而言,藏王作為清朝中央政府直接任命的西藏地方最高軍政長官,都負有防準保藏的職責,藏王的言行、施政都受到清朝中央政府以及駐藏大臣的指導和監(jiān)督,同時也都要積極應對來自由于政教分離而形成的上層僧俗貴族勢力之間的權力沖突;就施政舉措而言,他們在堅定地履行防準保藏的職責的同時,也都為建立高度集權的藏王統(tǒng)治在軍事、政治、宗教以及經濟等方面進行了長期不懈的努力。何以頗羅鼐父子的政治命運出現如此重大的反差?筆者認為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藏王統(tǒng)治最終失敗的主要原因應該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認識。
首先,施政方略的嚴重失誤。就施政方略而言,藏王的統(tǒng)治持久與否、成功與否取決于兩個因素,即清朝政府的信任與藏內廣大官民的擁戴。前者取決于藏王對清朝中央政府的忠誠,取決于藏王是否嚴格按照清朝中央政府的意志行事;后者取決于藏王對藏內廣大官民適當利益的可靠保障,也就是說,政治家的穩(wěn)固統(tǒng)治需要堅持利益分配的普惠原則,只有讓各階層的人無論貴族還是普通民眾都能從其統(tǒng)治政策中受益,才能確保其統(tǒng)治的持久。這都需要藏王在總理藏政期間謹慎把握政治、軍事、宗教、經濟、對外交往等各種因素的互動關系,妥善地處理好藏內的各種矛盾和利益關系,在此基礎上制訂出一套比較完善的施政方略。而珠爾默特那木扎勒鑒于其施政基礎的先天薄弱,一味追求政治上的高度集權,為了達到目的,他不惜頻頻采取軍事暴力手段,黨同伐異,不斷制造事端,導致藏中政局風雨飄搖,僧俗貴族無論大小人人自危。在這種政治情勢中,藏王的權勢與影響表面上在不斷強化,實則日益孤立,藏王統(tǒng)治顛覆敗亡的危險與日俱增。再說派別意識淡薄且占人口絕大多數的中下層藏民。民以食為天,經濟是藏民生身立命的基礎,然而,在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總理藏政的三年間,卻沒有出臺一項發(fā)展經濟的舉措,相反,廣大藏民的經濟負擔倒有所加重,除了賦稅的加額,還有藏王坐視其部屬濫放差徭的問題,“噶倫、代本等差人前往西寧、打箭爐、巴爾喀馬、阿里等處地方買賣交易,均私出牌票,(差人)一切食用、烏拉,均取資于各該地方,以致百姓差徭倍加,苦累不堪,因而流離失所者甚多。”[41]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對其少數部屬的縱容徇庇,招致廣大中下層藏民的極大不滿。此外,藏王組織的大規(guī)模狩獵行為也對廣大藏民的宗教感情造成了很大的傷害。藏人全民信仰佛教,而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卻嗜好狩獵,他在土龍年(1748年)、土蛇年(1749年)和鐵馬年(1750年)前后三次帶領屬下官員、將士到藏北狩獵,“規(guī)模之大,有如調動前后藏的大軍一樣”,他們“射殺野牛、野驢、野羊和羚羊等野獸,甚至連落在地上的大群飛禽都飛不上天,只有躲在石縫里。被他們蹂躪而致死的飛禽走獸不計其數,鮮血灑滿了大地。獸皮獸骨,漫山遍野,到處都是,好象閻羅王的園林一樣。”我們相信,在藏北進行這種大規(guī)模的狩獵活動,應該兼有巡守邊境、訓練軍隊以及因地就糧的動機,但篤信佛教的廣大藏人對這種“大造罪孽的行為”感到“觸目驚心,……難以忍受”。[42]宗教情感上的疏離無形中也在削弱廣大藏人對其藏王統(tǒng)治的認同、期望與忍耐,這是頗羅鼐總理藏政時期所沒有遇到過的新情況。由于以上經濟利益與宗教感情兩個方面的原因,藏王政府基本上民心盡失。對于藏王統(tǒng)治而言,這無異于釜底抽薪、自掘墳墓。
第二,藏王統(tǒng)治環(huán)境的惡化。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失敗不能完全歸因于他個人的資質與才略,日益尖銳的政教沖突無疑是其藏王統(tǒng)治覆亡的重要原因。作為頗羅鼐總理藏政時期的積極宗教政策的一個結果,格魯派的勢力在不斷壯大,它對西藏政治的影響力在不斷增強,清朝的政教分離政策越來越難以維繼,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后來所實行的過激的宗教政策只是其父頗羅鼐藏王統(tǒng)治后期政教雙方矛盾日益激化的必然結果,是當時僧俗上層貴族之間權力斗爭的直接繼承與延續(xù),從當時的歷史實際來看,允許達賴喇嘛參與政權,改革清朝的治藏體制已成大勢所趨,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暴戾酷毒只是加速了這一歷史進程。而清廷在處理政教關系方面對藏王的態(tài)度也開始逐步由支持轉向限制,這在乾隆十一年達賴屬下仲譯蒼結唆使膳食堪布扎克巴達顏以巫術詛咒頗羅鼐暴死的事件的善后處理過程中就已經初現端倪。這件事情發(fā)生后,乾隆帝一方面諭令駐藏大臣傅清極力化解雙方矛盾,“朕聞達賴喇嘛、郡王頗羅鼐伊二人素不相合,但伊二人皆系彼處大人,原不可軒輊異視。……嗣后諸事,……但酌量關系事體與否,務期地方寧謐,使頗羅鼐等不致滋事。”[43]一面手敕密諭藏王頗羅鼐,詳細開導,令他以藏內大局為重:“扎克巴達顏系達賴喇嘛服役之人,惟恐關系達賴喇嘛”,“爾從傅清之言,將此事如同無事從輕完結,……甚合機宜。達賴喇嘛系執(zhí)掌闡揚西方佛教之人,爾系約束管理藏內人眾之人,爾二人同心協(xié)力,以安地方,使土伯特向化,一應事務皆賴爾等辦理。朕視爾二人俱屬一體,從無畸重畸輕之見。若爾二人稍有不和,以致地方不寧,甚負朕信任期望之恩。……爾平日感激朕恩,勉力報效,克副委任,朕所深信,是以并未明降諭旨,特手書此敕密諭開示,爾其知之。”[44]乾隆的這份敕諭在重申清朝政府政教分離的治藏政策的同時,也向頗羅鼐為首的藏王政府發(fā)出暗示,清廷反對世俗政權打破這種權力平衡關系、過度壓制達賴一系的任何舉動。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襲爵郡王后,毫不體會此敕深意,一意孤行,粗暴干涉前藏格魯派內部事務,嚴重違反了清朝中央政府的政策精神,卒使駐藏大臣與清廷漸漸萌生猜忌之心、剪除之志。從這種意義上講,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悲劇是業(yè)已不適應藏內政治發(fā)展現實的政教分離政策本身所決定的遲早都要發(fā)生的悲劇。
不過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的所作所為并沒有使清朝治藏陷入無法挽回的境地。相反,藏內的危局迫切要求清朝進一步加強對西藏事務的直接干預力度,以便適應局勢的發(fā)展。1749年明定駐藏大臣額設二員,開始有總辦、幫辦之分,駐藏大臣制度在危機處理中得到進一步發(fā)展完善,駐藏大臣在西藏政治發(fā)展中的作用越來越明顯。珠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發(fā)生以后,清朝進行了深入的調查和徹底的反思,開始尋求新的治藏體制,最終有政教合一的駐藏大臣和達賴喇嘛共同掌政制的建立,西藏從此納入清朝中央政府的直接統(tǒng)治與管轄之下。從這種角度來講,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與其父頗羅鼐20余年的藏王統(tǒng)治,無疑是清朝治藏史上一個重要階段,它是清朝治藏體制由政教分離的世俗政權統(tǒng)治向政教合一的新體制轉變的過渡階段,也是清朝由間接統(tǒng)治向直接統(tǒng)治轉變的準備與過渡階段。
 
注:
[1]關于藏王制的提法,史學界以前并沒有。筆者采用這一提法主要基于如下幾點考慮:首先,雖然根據文獻和檔案的記載,清朝并未冊封頗羅鼐父子“藏王”的稱號或者職銜,頗羅鼐為以功受官,清朝先后授予其噶倫、貝勒、郡王三個職銜,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則為父死子繼,蔭襲郡王。頗羅鼐父子主持藏政期間,前后所受職銜、名號不一,受職方式亦迥然不同,但是實質則一,即在他們主持藏政期間,無論他們擔任何種職銜,他們都是藏內軍政大權的主宰者,是藏內世俗貴族政權運轉的權力核心所在,用藏王一詞來概括他們在西藏的統(tǒng)治無疑較之郡王制更準確更全面也更具有本質意義,畢竟郡王只是頗羅鼐父子在一定時期內的最高官職,用它來指稱其政權體制是片面的;第二,藏王一詞雖非官名,在清朝官方的諭旨和奏議中藏王一詞頻頻出現,表明頗羅鼐父子的實際權力地位,清朝政府是十分了解并認可的;第三,在藏內,藏王一詞并不陌生,在頗羅鼐父子之前西藏人就已經將世俗政權中的最高首領稱為藏王,使用藏王一詞符合藏人的歷史認知習慣。當然,需要指出的是,作為清代前期間接治藏的一種重要政治體制,藏王制貫穿于頗羅鼐與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兩代人統(tǒng)治時期。
[2][5][8][11][12][13][15][22][24][26][27][28][29][31][32][33][34][35][43][44]《清高宗實錄》卷377,第1b—7a頁;卷317,第16b—17a頁;卷296,第10頁;卷286,第25a—28a頁;卷286,第25a—28a頁;卷292,第6b—8b頁;卷364,第6a—8b頁;卷372,第9頁;卷343,第18a—21b頁;卷374,第10a—11b頁;卷375,第10頁;卷377,第12a—19a頁;卷376,第29b—31b頁;卷376,第29b—31b頁;卷377,第12a—19b頁;卷383,第7a—8b頁;卷386,第23頁;卷386,第16a—19a;卷180,第3b—5a頁;卷180,第3b—5a頁。
[3] 多仁·丹增班覺:《多仁班智達傳——噶錫世家紀實》,中國藏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0頁。
[4] 顧祖成:《明清治藏史要》,齊魯書社、西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3頁。
[6] 王森:《西藏佛教發(fā)展史略》,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19頁。
[7] 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系檔案史料匯編》第二冊,乾隆十一年十二月初九日《慶復等奏報頗羅鼐與達賴喇嘛失和情形折》,中國藏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92頁。
[9][17] 丹珠昂本:《歷代達賴喇嘛和班禪額爾德尼年譜》,中央民族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479—483頁;第251頁。
[10] 陳志剛:《清代前期頗羅鼐總理藏政研究》,東北師范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
[14] 楊嘉銘:《清代西藏軍事制度》,唐山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頁。
[16][18][19][41]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系檔案史料匯編》第二冊,《駐藏大臣頒布善后章程十三條曉諭全藏告示》,中國藏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51—555頁。
[20] 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系檔案史料匯編》第二冊,乾隆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詔告珠爾默特那木扎勒罪狀優(yōu)恤被害大臣之故并示西藏善后方略》,中國藏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23—524頁。
[21][38][42][清] 多喀爾·夏仲·策仁旺杰:《噶倫傳》,西藏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1頁,第34—35頁,第32頁。
[23] 據多仁·丹增班覺:《多仁班智達傳——噶錫世家紀實》記載,“傳聞土蛇年,熱廈夏仲·策凌旺扎爾和恩主公班第達倆一同被召至噶丹康薩的寢宮過道,由卓尼·羅卜藏扎什和貝仲廈巴傳達該王旨意,栽誣上師強巴、夏仲·德丹卓瑪、公班第達、熱廈夏仲等私通阿里公,陰謀發(fā)兵。”(見該書第20頁)。根據多喀爾·夏仲·策仁旺杰:《噶倫傳》第32—33頁記載來看,確有珠爾默特那木扎勒假造證人證據,希圖羅織鍛煉其溝通阿里公陰謀反叛藏王之罪的事。
[25][39]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系檔案史料匯編》第二冊,乾隆十五年十月十九日《策楞等奏遵旨備兵預防情形折》,中國藏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15—517頁。
[30]《衛(wèi)藏通志》卷6《雙忠祠》,商務印書館1937年,第142—143頁。
[36] 元以來西藏地方與中央政府關系檔案史料匯編》第二冊,《策楞等人奏復十三條章程中未提驛站一條原因折》,中國藏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548—550頁。
[37] 乾隆五十八年??蛋苍跒閮晌获v藏大臣撰寫的雙忠祠碑文中亦承認,事變前藏王珠爾默特那木扎勒“聞召不之疑,亦不設備”。(見《衛(wèi)藏通志》卷6《雙忠祠》,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142—143頁
[40] 李鳳珍:《試論一七五○年西藏朱爾默特那木扎勒事件》,《藏族學術討論會論文集》,西藏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97—19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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